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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医疗机构设置须知
文件索引号:33100200000020080013566    发布时间:2004-08-15

一、办理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申办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⑵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⑸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4、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若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设置申请报告;

⑵三年制以上(含三年制)的医药院校的毕业证书(正本);

⑶浙江省卫生厅乡村医生、个体医生资格考试合格证(正本)或医学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正本);

⑷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受理→现场审查→批准发证

四、办理时限:

医疗机构设置13个工作日;

    执业许可1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