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申办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⑵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⑸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4、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若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设置申请报告; ⑵三年制以上(含三年制)的医药院校的毕业证书(正本); ⑶浙江省卫生厅乡村医生、个体医生资格考试合格证(正本)或医学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正本); ⑷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受理→现场审查→批准发证 四、办理时限: 医疗机构设置13个工作日; 执业许可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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