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生产经营条件符合《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基本卫生要求; 2、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均须持有当年有效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4、食品生产者应设置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试产品必须检验符合卫生标准,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应符合规定要求; 5、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选址、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 二、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单位: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体检表和培训试卷; 4、卫生管理制度; 5、经营场所设计布局平面图及周围环境情况的图示说明; 6、从业人员和卫生负责人名单; 7、单位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8、保健食品须有卫生部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单。 (二)食品生产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试卷; 4、卫生管理制度; 5、企业周围环境(周围50米内)文字说明、内环境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6、生产工艺流程; 7、从业人员和卫生负责人名单; 8、单位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9、产品配方,使用原料合格证明和产品标准文本; 10、生产加工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标签)及产品说明书; 11、食品卫生质量检验的设备名称及检验人员名单; 12、试产品的检测资料; 13、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三、办理程序: 受理→现场审查→批准发证 四、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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