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卫生局 >> 信息公开 >> 办事指南 >> 面向企业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04-10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B0602-2008-00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办理条件: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3、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4、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
    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6、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二、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选址报告及设计平面图;
    3、水质检验单;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从业人员名单;
    6、卫生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试卷;
    8、生产工艺流程图;
    9、厂房平面图及周围环境图(示意);
    10、设施、设备登记一览表。
三、办理程序:受理→现场审查→批准发证
四、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40~300元(每次发证40元,另外每个从业人员1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副本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