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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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
卫生局 |
发布时间: |
2008-04-10 |
公开方式: |
完全公开 |
| 索引号: |
YQ000-B0602-2008-000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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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基本卫生要求; 2、经营单位应有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3、经营单位应符合浙江省部分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条件暂行规定。 二、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合格证明; 4、卫生管理制度; 5、经营场所设计布局平面图及周围环境情况的图示说明; 6、从业人员和卫生负责人名单; 7、单位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8、技能资格证书及复印件(美容行业要求提供); 9、现场监测报告(联系电话:62585784); 10、年检须提交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年检申请表及现场监测报告、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受理→现场审查→批准发证 四、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卫生许可证索证费50-300元,工本费10元,副本10元,年检贴花5元,镜框10元(按市物价局批准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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