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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04-10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B0602-2008-000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办理条件:
  1、生产经营条件符合《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基本卫生要求;
  2、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均须持有当年有效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食品生产者应设置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试产品必须检验符合卫生标准,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应符合规定要求;
  5、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选址、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
        6、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做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二、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单位: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合格证明;
   4、卫生管理制度;
   5、经营场所设计布局平面图;
   6、从业人员和卫生负责人名单;
   7、单位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8、保健食品须有卫生部或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准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检验单(必须为本年度)等复印件。
 (二)食品生产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合格证明;
   4、卫生管理制度;
   5、企业周围环境(周围50米内)文字说明、内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6、生产工艺流程图;
   7、从业人员和卫生负责人名单;
   8、单位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9、产品配方,使用原料合格证明和产品标准文本;
   10、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11、生产加工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标签)及产品说明书;
   12、食品卫生质量检验的设备名称及检验人员名单;
   13、试产品的检验资料;
   14、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15、生产场地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新建、扩建、改建的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资料。
三、办理程序:受理→现场审查→批准发证
四、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卫生许可证索证费50-300元,工本费10元,副本10元,镜框10元(按市物价局批准项目收费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