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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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
卫生局 |
发布时间: |
2008-04-10 |
公开方式: |
完全公开 |
| 索引号: |
YQ000-B0602-2008-000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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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一)设置许可: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申办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 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 书》; (2)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 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执业许可: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报材料: (一)设置许可: 1、设置申请报告;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村卫生室除外); 5、有两个人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以及由两个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交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三年制以上(含三年制)的医药院校的毕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7、浙江省卫生厅乡村医生、个体医生资格考试合格证(正本)或医学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8、身份证复印件; 9、(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即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10、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即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受理→现场审查→批准发证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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