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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夏秋季食物中毒预防工作的通知
乐卫发〔2007〕53号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04-03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2007-00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餐饮单位、集体食堂,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市卫生监督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做好夏秋季食物中毒预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夏秋季食物中毒预防的重要性

夏秋季是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近期,我市雁荡等地先后发生数起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也给我市个别地方餐饮旅游业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各单位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控制食物中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坚决消除食物中毒隐患,保障我市餐饮、食堂食品安全。

二、突出重点,加强危害关键控制点的管理

(一)把好采购关。餐饮经营单位要落实进货验收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建立台帐,并设专人管理,确保食品卫生质量。不得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以及《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经营河豚鱼、织纹螺及来源不明的野菜、蘑菇等有毒有害食品。严禁用工业用盐加工食品。对添加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及操作规程,要做好出入库和使用记录。杜绝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食品的行为。

(二)把好加工关。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凉菜必须在专间内制作,专间内温度不得超过25℃;旅游接待单位要严格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因此严禁超负荷接待游客。同时,要保证使用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自备井水和二次供水的单位,要设专人进行管理和消毒,并定期进行检验。

(三)把好贮存关。已加工好的食品要防止二次污染,备餐场所和用具要清洗消毒。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无适当保存条件(保存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四)把好留样关。凡重大活动接待、100人以上宴请聚餐、旅游团队应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做好留样工作,留样食品数量不少于100克,留样时间48小时。

三、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餐饮单位或集体食堂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学校食堂的还应当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