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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乐卫发〔2006〕10号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04-10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2006-000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乐清市卫生局

文件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民政局

 

 

乐卫发〔200610

 


乐清市卫生局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民政局

关于全市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和做好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安派出所,市殡仪馆:

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是研究人群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自2001年以来,作为省卫生厅确定的卫生监测区,我市的蒲岐、白石、七里港、双峰等卫生监测点开展了死亡登记工作,在卫生、公安、民政及乡镇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四年多的运行,现已初步建立了网络齐全、工作规范、数据可靠的监测体系,信息的整合作用增强、准确性提高,监测内容逐步得到完善。

为使统计资料能较真实地反映我市人群的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反映各种疾病对人群的危害程度,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根据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1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扩大省卫生监测区覆盖人口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05]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全市统一使用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件1),并做好死因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31日起,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各公安派出所和市殡仪馆对200631日以后(包括31日)死亡者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注销户口与殡葬手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印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医疗单位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死亡病例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加盖公章后,将第二联寄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第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凭此二联向户籍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及向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手续。

三、在家中或外地死亡者,其家属应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预防保健站报告,由乡镇预防保健站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加盖公章后,将第二联寄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第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和殡葬手续。

四、凡非正常死亡或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性质后由法医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加盖公章后,将第二联寄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第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户口注销和殡葬手续。

五、各医疗单位凡发现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心跳、哭声、呼吸、随意肌运动或脐带搏动中的任何一项)和在28天内死亡的新生儿,一律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各公安派出所一律凭医疗卫生单位或公安部门法医填写并盖有公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在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上盖章。

七、市殡仪馆一律凭盖有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公章的《居民死亡殡葬证》给予火化,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火化名单详细情况抄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实足年龄、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常住户口地址、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家属姓名及联系方式)。

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人员要定期到市公安局核对死亡、出生及人口数据,年终统计、整理后向市卫生局和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报《居民病伤死因报表》。

九、各乡镇预防保健站应指定专人每月对本辖区内掌握的死亡人员名单与乡镇民政办、派出所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情况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样张;

2、卫生监测区工作目的、内容与部门职责;

3、居民死亡殡葬火化流程图。

 

 

乐清市卫生局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民政局

                             

 

 

OO六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防疫  医学证明  死因统计  通知

抄送:温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乐清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行政服务中心,市防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卫生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乐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