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门诊病历的书写,杜绝医疗隐患,全面提高门诊病历水平,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2010年1月12日起,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和诊所使用统一样式的门诊病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病历是记载病史的法律文书,是解决医疗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村卫生室和诊所使用统一门诊病历是方便农村居民就医的一项便民措施,也是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机构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病历管理工作,行医过程中要及时、如实、认真地做好病情记录,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二、落实责任。统一门诊病历由市医学会监制,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到市医学会购置,门诊统一病历印刷成本由使用单位承担,并由市医学会开具收据。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辖区内村卫生室及诊所的门诊病历需求量,填写《乐清市村卫生室(诊所)购置统一病历申请单》(见附件1),到市医学会(市公共卫生中心大楼102室)统一购置,时间为每周二下午。统一病历的封面下划线部分由各具体医疗机构填写。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按规格刻章下发给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和诊所。字样标准为二号宋体字(见附件2)。
三、加强监管。村卫生室及诊所的病历管理和病历书写工作,将作为其年度校验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组织、宣传及后续管理工作,各级管理人员禁止营私舞弊,村卫生室或诊所禁止私自印刷、买卖、乱收费。市卫生局将进行检查,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乐清市村卫生室(诊所)购置统一病历申请单
2. 字样
二○一○年一月六日
抄送:市卫生监督所。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