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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严禁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私开诊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卫发〔2004〕39号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04-10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B0302-2004-002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全民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民营医院,局机关各科室:

《关于严禁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私开诊所的暂行规定》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严禁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私开诊所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的作风建设,保证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廉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现针对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受“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私开诊所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院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经济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检验试剂、卫生材料等)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机构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收现金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过程中,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以科室名义或个人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擅自收取医疗费用(如药品、卫生材料、手术、治疗、检查、有价疫苗等)现金,没有正当理由24小时内不上交单位,设立小金库,作为科室集体或个人收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开诊所是指在职医务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本单位以外或在家开设诊所,擅自执业的。

第五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更不准索要“红包”。医务人员一旦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由医院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医院医德医风奖励基金。

第六条  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一经查实,除追缴“红包”外,并处“红包”金额10倍的罚款,给予待聘,取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在以上处罚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第二次收受“红包”者,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责令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处罚,情况严重的予以吊销其执业证书。对违规收受“红包”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对索要“红包”的,除按第六条处罚外,还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作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对因“红包”问题引发医疗纠纷或事故的,给予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含供应商给予的用药或各种材料提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本单位指定受理登记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贿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够不上犯罪的,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处以所得回扣金额35倍罚款,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至一年的执业活动,三次及三次以上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将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在经营活动中给过“回扣”的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与其中断业务来往,取消其参加本单位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资格,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科室私收现金的,按私分国有财产论处,没收其非法所得,扣发科室半年奖金,三年内不准评先,对科室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个人私收现金的,以贪污论处,没收其非法所得,职称低聘一级,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扣发当年奖金,三年内不准评先评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临时工一律辞退。

第十条  按《执业医师法》规定,对私开诊所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临时工一律辞退。与医疗点、药店挂钩,按所开处方值提取一定比例利益的参照私开诊所处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查实为本人所为的,依照本人索要收受处理。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单位受理有关“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私开诊所专项投诉,并每年不定期组织社会行风监督员对“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私开诊所等的整治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加强监督。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署名举报“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私开诊所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查实金额10倍以下奖励。

第十三条  广大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作廉洁行医的表率,不得为收受“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私开诊所者说情、解脱,甚至有意包庇袒护。对放任自流导致科内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私开诊所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开展不力、疏于管理、卫生行风存在突出问题、社会反响强烈的单位,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共产党员收受和索要“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私开诊所的,除按本处理意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外,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之前制定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