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科室:
《乐清市卫生局重大案件集体合议制度》已经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0年12月1日试行的《乐清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合议讨论制度》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乐清市卫生局重大案件集体合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违法案件或者情节复杂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卫生监督所集体合议和市卫生局集体合议决定。
第三条 下列案件,为重大违法案件或者情节复杂案件:
(一)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处以罚款1万元及以上(包括没收非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及以上的案件;
(二)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三)影响较大的案件或涉外案件;
(四)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
(五)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案件;
(六)新闻媒体已予以曝光的重要案件;
(七)其他重大、疑难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市卫生监督所办案科、分所对符合前条规定,拟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包括没收非法所得金额)或没收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向分管所长提出,报市所集体合议。合议后,由所长或委托分管所长签署意见,报卫生局审核审批。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处以罚款3万元及以上(包括没收非法所得金额)或没收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市卫生监督所集体合议后认为需上报卫生局集体合议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报卫生局集体合议决定,合议后由局长签发或委托局分管领导签发。
第五条 案件集体合议:市卫生监督所合议由所长或委托分管副所长主持,所领导、有关科室、分所负责人及案件调查人员参加;卫生局合议由局长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局分管领导、分管法制领导、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市卫生监督所相关领导和案件经办人员参加。根据案件情况,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凡是有关人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所长或局长决定。
第七条 案件集体合议主要内容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八条 案件合议时,办案科、分所负责人应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事实、主要证据、初步处理意见、争论要点等。
第九条 案件集体合议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由所长或局长决定。
第十条 案件集体合议应作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记录中如实注明。参加案件集体合议的人员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参加案件集体合议的人员应对有关内容予以保密。查阅案件合议记录,应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复印案件合议记录,应经所长或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应将案件讨论记录归入副卷予以保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2000年12月1日试行的《乐清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合议讨论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按新修订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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