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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乐卫发〔2007〕76号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04-03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304-2007-002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乐清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奖惩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卫生局                  乐清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乐清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奖惩制度

(试  行)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农民健康工程,加强对我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管理,积极落实农村基本卫生服务、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三大类十二项公共卫生任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高效、公平、奖优罚劣的原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乐清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奖惩制度。

一、奖惩依据

《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发卫〔200763号)和《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783号)

二、奖惩对象

全市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责任医生。

三、实施方法

(一)奖励:先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名;优秀责任医生35名。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先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年度考核成绩前三名中产生;

2、优秀责任医生:采取候选人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产生。

候选人资格必须符合下面三个条件:在年度考核总成绩前15名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责任医生;实际服务人口数占应服务人口数85%以上;考核分得分率在85%以上。

候选人名额分配:5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4名优秀责任医生候选人;615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3名优秀责任医生候选人;15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实际服务人口数超过5万的增加1名优秀责任医生候选人。

评选方式: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在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考评,得分在前35名者为优秀责任医生。

(二)处罚:年度考核总成绩倒数三名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严重失职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本制度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于200710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