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乐清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奖惩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卫生局 乐清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乐清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奖惩制度
(试 行)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农民健康工程,加强对我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管理,积极落实农村基本卫生服务、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三大类十二项公共卫生任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高效、公平、奖优罚劣的原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乐清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奖惩制度。
一、奖惩依据
《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发卫〔2007〕63号)和《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7〕83号)。
二、奖惩对象
全市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责任医生。
三、实施方法
(一)奖励:先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名;优秀责任医生35名。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先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年度考核成绩前三名中产生;
2、优秀责任医生:采取候选人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产生。
⑴候选人资格必须符合下面三个条件:①在年度考核总成绩前15名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责任医生;②实际服务人口数占应服务人口数85%以上;③考核分得分率在85%以上。
⑵候选人名额分配:①前5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4名优秀责任医生候选人;②第6-15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3名优秀责任医生候选人;③前15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实际服务人口数超过5万的增加1名优秀责任医生候选人。
⑶评选方式: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在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考评,得分在前35名者为优秀责任医生。
(二)处罚:年度考核总成绩倒数三名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严重失职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本制度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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