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卫生局 >> 信息公开 >> 决策信息 >> 重点项目 >>
关于进一步强化村卫生室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的若干规定
乐卫发〔2007〕86号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04-03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304-2007-003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防保站: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为进一步强化村卫生室的功能建设,完善我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2005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村卫生室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功能制定以下规定:

一、明确村卫生室的职责

村卫生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在村双委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域内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健康宣传,建立或协助建立健康档案,完成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任务,提供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

二、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履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义务的规定

(一)已被聘任为责任医生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完成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任务,同时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双委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达的其它指令性任务。

(二)未被聘任为责任医生的村卫生室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辖区内的责任医生开展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同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双委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达的其它指令性任务。

(三)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给予警告:

1、不服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拒绝担任责任医生或因没被聘为责任医生而不配合本村其他责任医生的工作;

2、被聘为责任医生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年度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得分率在75%以下;

3、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未能按要求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双委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四)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连续二个年度受到警告,则由市卫生局医政科和公共卫生项目办公室联合发出限期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暂缓校验36个月。

(五)暂缓校验期间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暂停执业。

(六)在整改期间,整改合格者,可以通过校验,整改不合格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履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严肃考核制度,并要依据村卫生室履行公共卫生义务的情况,对其年度校验严格把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