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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行医疗服务承诺工作意见的通知
乐卫发〔2004〕33号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04-10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304-2004-002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全民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

现将《关于推行医疗服务承诺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医疗服务承诺实施意见。届时,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督查,结果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相挂钩。

 

 

二○○四年六月八日    

 

 

关于推行医疗服务承诺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医疗单位的卫生行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根据乐清实际,现就推行医疗服务承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尊重群众知情同意权、选择权

()群众自主选择就诊医院和医师;

()详细告知病员的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医疗费用及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后遗症等情况;

()在医师指导下,对下列检查、检验、用药,群众有选择权:

1、仪器检查类:核磁共振、CTB超、CR、彩色多普勒等大型仪器检查;

2、检验项目类:拒绝重复检验、搭车检验;

3、药物类:提供同类型药物的性能、价格、副作用等,供群众选择。

二、增强医疗服务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完善监督奖励机制

()严格执行省医疗收费管理制度、药品作价办法。公示医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实行住院病人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诚情接受群众对医疗费用、一次性材料耗用的查询和核对。

()一般情况下,手术病人应在三天内施行手术,医务人员拒绝收受红包。

()不出售伪劣或过期失效药品。科室和个人不私自以各种名义(如手术、治疗、检查等)收取现金,不授意群众到其他指定的单位检查、配药,不私自出售药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

如出现上述情况经投诉举报查实的,按违反金额的五至十倍奖励群众。

三、体察民情,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卫生行风新形象

()实行首诊负责制,病人若需要转诊的,在本市区域内,首诊医师必须帮助病人解决在转诊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急诊或危重病人到急诊科后,医务人员应在5分钟内接诊,院内急诊会诊医务人员必须在15分钟内到位,其他相关科室同样应做到优先。

()医务人员不准脱岗离岗,呼唤医务人员应及时接应服务,热情耐心解答病员的询问。

()不准拒绝医疗服务、推诿病人,不准服务态度粗暴、刁难病人、不理不睬、冷淡烦躁。

()不准提供虚假医疗证明、医疗文书,严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

如违反上述情况经投诉举报查实的,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