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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乐卫〔2006〕16号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04-15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304-2006-00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单位和乡镇卫生院、乡镇合作医疗办:

为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温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合作医疗资金的规范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为此,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把报销审核关,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贪污合作医疗基金,严禁有意拖延兑付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严禁编造、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严禁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各乡镇必须把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和获合作医疗补偿报销及医疗救助的收益人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布1次。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二、规范药品零售价格和进药渠道。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进药渠道,限定药品零售价格,药品零售价的加成本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药品成率,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三、规范诊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严格遵循用药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行为。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要充分发挥中医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措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四、坚持公示告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等进行公示。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需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将住院病人每天发生的医药费用以适当方式告知病人,有条件的可实行日清单制。

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各有关医疗单位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把报销审核关,严禁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搞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不按照住院标准规定,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疗;虚开、重开或开大收费票据;造假病历、假出入院证明,为他人报销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及将门诊收费累计转为住院费用等行为。定点医疗机构一旦被检查发现有上述行为,将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六、加强检查监督,严格奖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半年对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工作检查一次。根据群众投诉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轻重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执业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经办人员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对有关管理人员予以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六年四月九日       

 

 

 

 

 

 

 

 

 

 

 

 

 

 

 

 

乐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4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