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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的通知
乐卫发〔2007〕71号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04-03 公开方式:
索引号: 3310020190002008001929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乐清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乐清市卫生局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一日 

 

 

 

 

 

 

乐清市卫生局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和器械。

二、在行政处罚中有没收罚没物品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三、由乐清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和处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五、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并应当与罚没票据同时使用。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六、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签字或盖章。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七、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罚没票据的记录一致后,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的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八、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九、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留存备查。

十、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十一、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

(八)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十二、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十三、罚没物品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用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十四、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十五、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回收利用价值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十六、拍卖罚没物品应当由市卫生局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

十七、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十八、采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他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十九、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挪用、调换、私分的罚没物品的,责令返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