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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医疗机构设立军人优先窗口的
乐卫发〔2005〕54号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04-10 公开方式:
索引号: 3310020160002008002304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全民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民营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省双拥模范城”的决定,建立良好军政关系,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医疗机构设立军人优先窗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军人优先窗口的单位与要求。全市全民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民营医疗单位的挂号窗口、收费窗口、检验窗口、医技窗口、取药窗口、就诊窗口均要求悬挂“军人优先”的醒目标志。同时要使军人在整个医疗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处处得到医务人员优质便利的服务。

二、时间安排。要求各医疗单位在819日以前抓好军人优先窗口等双拥工作的落实,并不断健全完善双拥工作制度和措施。

各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设立军人优先窗口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  军人优先窗口  通知

抄送:乐清市委办,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乐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5812日印发

(共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