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选址和设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3、食品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4、护士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护士管理办法》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5、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6、医疗机构设置。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7、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8、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9、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10、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11、放射诊疗人员资格认定。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12、放射诊疗许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13、放射诊疗设置。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1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15、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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