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科室:
《乐清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乐清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试 行)
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职权,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真正体现卫生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结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对在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限、量罚幅度、案件报批的程序和时限、可操作性、方法的具体细化和进一步说明,在今后工作过程中如有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及规定不符合的,请及时反馈修改。
二、案件受理:本局授权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对案件及时受理并做好案件受理记录。处理意见由市卫生监督所科、分所负责人以上领导签署。
三、立案:市卫生监督所受理的案件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报告,负责人审批意见由卫生监督所副所长以上领导审批。但对重大、复杂案件应由局分管领导以上领导审批。审批意见应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为承办人。
四、技术鉴定:卫生监督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填写采样记录和技术鉴定委托书,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技术机构根据技术规范及时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报告,在报告中应体现评价依据和鉴定结论,并依法履行向当事人告知程序。
五、调查终结和行政处罚: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由市所领导签署意见,重大案件由局领导签署意见。但对部分行政违法行为量罚幅度作以下规定:
(一)医疗卫生监督
1、未取得医师资格(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给予3—10万元罚款;未取得医师资格(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擅自在医疗机构行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给予2—10万元罚款。
2、已取得医师资格(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给予2—10万元罚款;已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擅自在医疗机构行医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给予1—10万元罚款。
(二)食品卫生监督
1、违反《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第40条规定根据企业规模分别给予处罚。
(1)生产单位:小型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中型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大型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2)经营单位:小型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中型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大型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如有违法所得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违反《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依据第47条规定给予处罚,原则上按每人100—200元计算罚款,但最低不能低于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3、违反《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第42条规定根据企业规模分别给予处罚。小型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中型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大型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元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如有违法所得者,违法所得<1万元,并处1—5倍罚款;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2—5倍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并处3—5倍罚款。
4、违反《食品卫生法》第8条规定,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依据第41条规定根据企业规模分别给予如下处罚:小型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中型经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大型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5、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依据第39条规定,参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9条执行:
(1)中毒<10人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1000—30000元罚款;
(2)中毒11—30人处以违法所得2—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5000—40000元罚款;
(3)中毒31—100人处以违法所得3—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4)中毒101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处以违法所得4—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企业规模参考标准:
小型:场地<200㎡,或餐饮单位餐位数<50个,或生产单位投资额<10万元;
中型:场地200—500㎡,或餐饮单位餐位数50—300个,或生产单位投资额10—100万元;
大型:场地>500㎡,或餐饮单位餐位数300个以上,或生产单位投资额>100万元。
六、合议:
1、现场处罚:按简易程序个体处以5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由二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共同作出决定,报卫生局备案。
2、拟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包括没收非法所得金额)或没收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下的案件,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罚意见,经市所科室或分所合议,办案科室或分所负责人审核签名后,再由市所分管副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法制职能科室和分管法制领导审核,最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3、重大案件按《乐清市卫生局重大案件集体合议制度》执行。
七、行政处罚审批:
1、市卫生监督所各分所、职能科室自案件受理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记录报市所分管所长登记(以传真形式)。
2、市卫生监督所各分所、职能科室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将案件调查终结,送办案科室或分所负责人审核签名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市所分管领导意见签署期限为3个工作日。
3、案件经市卫生监督所办案科室或分所负责人审查和市所分管领导审核后,不需要市所、局合议的由相关分所(科室)在2个工作日实施事先告知程序,告知后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表》立即送市所办公室报卫生局法制职能科室和分管法制领导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需要市所合议的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组织合议,在案件合议后由市所所长或委托分管所长签署意见后,由相关分所(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实施事先告知程序,告知后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表》立即送市所办公室报卫生局法制职能科室和分管法制领导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卫生局对不需要局合议的案件自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案件审核、审批工作,并反馈给卫生监督所。
4、对需要卫生局集体合议的案件,市卫生局应在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组织合议,经合议后反馈给市卫生监督所,市所各分所(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实施告知程序和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后立即报卫生局,卫生局自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做好案件审批,并反馈给卫生监督所。
5、由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案件,在案件办理法定期限内无法调查终结的,应在案件办理法定期限内报告卫生局,由卫生局拟文报温州市卫生局申请延期。
八、实行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按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案件的执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送达和督促当事人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报告市所领导,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各分所(科室)应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档案归入总所综合档案室。
十一、本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定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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