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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乐卫〔2008〕24号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11-25 公开方式:
索引号: 3310020150002008005248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乐清市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科室:

《乐清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局班子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乐清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补充规定(试 行)

 

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预防行政争议发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补充以下规定。

一、强制措施审批、报备。案件承办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采取保存、查封、扣押、取缔等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出具相应文书,对查封、扣押的场所或物品应当加贴盖有乐清市卫生局印章的封条;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的,可在口头请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后采取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在事后24小时内补办有关内部审批手续。大中型餐饮单位或企业的取缔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强制措施审批适用省卫生厅制定的《卫生行政执法审批书》,采取强制措施5日内报局法制科备案。

二、先审批,后告知。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行政案件,市卫生监督所将案件报局审核、审批,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局法制科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卫生监督所承办分所(科室),分所(科室)接审批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对当事人进行告知,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送局法制科。对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局法制科直接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市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听证相关规定举行听证,对处罚内容有调整的,局法制科在规定期限内再报局长审批,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市卫生监督所。案件送审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在规定期限送审的,市卫生监督所向局法制科出具书面说明。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统一制作。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书由市卫生监督所承办分所(科室)草拟,在案件报局法制科审核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局法制科,由法制科统一编号,经审核、审批后,根据审核、审批意见修改制作。

四、案件移送、报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移交其他部门的案件,需经局法制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案件承办人持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原件移送至其他部门,案件复印件留档备查;依照有关规定,需向温州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报备的案件,市卫生监督所在规定期限内报备并留档。

五、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由市卫生监督所及其承办人执行。依法应当责令关闭企业、吊销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而本局又无此权限的,市卫生监督所应当报请有权机关和法院作出处理决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承办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拍卖款,市卫生监督所必须以乐清市卫生局的名义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或者挪作他用。对难以拍卖又可使用的物品,在办理没收手续后,经局领导批准,可用于公益活动。

六、此前印发的《乐清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本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自200888日起试行。

 

 

 

 

 

 

 

 

 

 

 

 

 

 

 

 

 

 

 

主题词:执法  补充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温州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乐清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各片区卫生监督分所,方青副市长,王爱芬副主任。

乐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7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