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现将《乐清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分工协作、落实责任,认真实施,确保完成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任务和实现专项行动目标。
乐清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浙江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卫发〔2009〕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工矿企业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全市的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电镀业、橡胶业、摩配业、钻头业、电子制造、造船业、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蓄电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化工、铸造、印刷、装饰材料加工、汽修等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易发生职业病的其他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四个一”,即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组织劳动者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组织劳动者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建立一套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告知职业病危害,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为三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见附件1)。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各部门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市总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教育;由三部门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书》,明确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二)加强技术指导,推动企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职业健康(卫生)技术部门的作用,帮助、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三)强化执法检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行动,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三部门精心组织,分工协作,确保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1月)。
1. 三部门于11月下旬召开全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
2. 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同时,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由三部门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执法等工作的实施。
3. 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部署。并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及专项行动方案报温州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二)宣传培训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4月)。
1. 确定专项行动治理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管理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协助专项行动工作小组,根据专项行动治理范围,于2009年12月31日前确定本辖区的治理对象。
2. 组织宣传培训: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专项行动工作小组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管理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治理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3. 明确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由三部门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责任书。
4. 企业自查自改: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监管部门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8月)。
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对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联合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附件2-4,并形成书面总结,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总结报温州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办公室。
(四)三部门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9—10月)。
三部门根据上阶段复查情况开展查漏补缺,做好迎接上级部门考评验收的准备,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上报温州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办公室。
附件: 1. 乐清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汇总表
3.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
4.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处罚案件一览表
乐清市卫生局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乐清市总工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粉尘 高毒物品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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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温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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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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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95份)
附件1:
乐清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朱燕燕 乐清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黄赛芬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徐乐荣 乐清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郑良琪 市卫生局疾控监督科科长
郑利乐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夏晓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方忠明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
二、专项行动办公室
主 任:梅方勇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成 员:胡嘉鹏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队长
胡永克 市总工会
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乐清市卫生监督所。地址:乐清市晨曦路111号公共卫生中心大楼,邮编:325600,电话:0577—61600278。E-mail:yqwsjd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