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民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民营医院,医药公司、药店,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抗痨药物为治疗结核病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抗痨药物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和病人服药不规则等导致耐药菌株的出现,有时延误了病程,扩大了传播。为了加强抗痨药物管理,顺利实施浙江省结核病控制项目,实行医防结合,有效地控制结核病传播与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4月1日,市人民医院作为全市肺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正式接诊,负责全市肺结核门诊和住院患者的定点诊治工作;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肺结核病诊治定点门诊同时撤销。于此同时,全市各医疗单位除急诊抢救处置外,肺结合病人统一归口转诊至市人民医院规范诊治。
二、单纯肺外结核病人可在定点医院外的市级医疗单位诊治(限指市二医、市三医、市中医院、市妇保院)。接诊单位抗痨药物处方必须明确注明肺外结核诊断病名,不得向肺结核病人或诊断不明确的结核病人处方供应抗痨药物。
三、除定点医院和单纯肺外结核诊治市级医疗单位外,全市其他医疗单位、零售药店,一律禁止购进、使用、出售抗痨药物(利福平、链霉素除外)。除上述定点医院和单纯肺外结核诊治市级医疗单位外,各医药批发单位不得向其他医疗单位供应抗痨药物。
四、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单位、医药公司、药店等开展专项管理检查。一旦发现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者,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乐清市卫生局 乐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药品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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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温州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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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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