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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乐卫发〔2005〕2号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04-15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201-2005-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乐清市卫生局

文件

乐清市公安局

 

乐卫发〔20052

 


乐清市卫生局  乐清市公安局

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各全民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民营医院,公安分局、派出所: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浙江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04358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本市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登记、存档补发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条形章由市卫生局统一按印模式刻制后发放。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使用工作规范开展。

 

 

 

乐清市卫生局                   乐清市公安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

 

 

 

 

 

 

 

 

 

抄送:温州市卫生局,乐清市府办、民政局。

乐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515日印发

(共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