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卫生局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乐清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乐卫发〔2005〕67号
发布单位: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11-05 公开方式:
索引号: 3310020030002008002306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记费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我局制订了《乐清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乐清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记费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05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乐清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

第三条  凡载入医疗卫生机构HIS系统的违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价格违规行为系指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层(包括科室和单位两个层面的管理层)自行作出违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

()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或不按规定分摊次数计入成本收费;

()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十一)市级医疗机构(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规模100床及以上的)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第七条  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凡患者与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书面文字)为责任追究依据;凡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物价部门(物价检查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第八条  患者与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为:

患者向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收费异议;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自审;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审结果与患者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并形成书面材料;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意见;

自行协商程序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为:

患者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

物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决定,根据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自收到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到完成处理程序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因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违规行为造成乱收费的行为,经患者与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协商处理的,经认定后,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同时对患者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相应补偿。有关责任人应在医疗卫生机构院务会议上作出检查,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一条  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医疗服务价格争议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市卫生局根据物价部门作出的决定意见,视情节轻重,作出责成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活动,取消当年相关先进评选资格等处罚。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经物价检查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收费内容出现两次以上的,市卫生局将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解除职务等处罚。

第十三条  凡属记费人员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影响,以及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属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

记费人员个人一经发现有收费违规行为,应在第一时间内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同时对患者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对记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记费行为,或同一违规记费行为发生二次以上的,应采取扣罚奖金、暂停记费工作岗位,自费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政策等措施,并经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考核后方可上岗。

记费人员重新上岗后,再次出现前款所列问题,医疗卫生机构应调动其工作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和医疗卫生单位自行制订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收费处、医院网站(网页)、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场所公布。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同步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室和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抄送:温州市卫生局,乐清市物价局。

乐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51014日印发

(共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