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民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防保站: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范围内甲型H1N1流感暴发,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乐清市医疗卫生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乐清市医疗卫生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
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范围内甲型H1N1流感暴发,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温州市当前的防控策略和技术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甲型H1N1流感的疫情监测、报告和标本采样
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卫生院、民营医院等没有设立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卫生部办公厅《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卫发明电〔2009〕184号)要求,发现有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史的流感样病例后,立即向属地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报告;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医生进行初步会诊、核实,不能排除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立即督促该病人戴好口罩就近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以明确诊断;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负责疫情监测的人员要追踪该病人的诊断结果,如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及时做好网络疫情报告复核、直报、补报工作,同时向乡镇政府、市卫生局总值班室报告。
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散发疫情,病例是否采样送检,由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决定,原则上不主张多采样;对门急诊和住院病例中符合疑似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及危重病例标准的病人应及早采样检测;其病例标本采样由接诊发热门诊医疗机构经过培训的采样人员负责。聚集性疫情,病例是否采样送检,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现场处置组决定,病例数在20例以内的,如有可能尽量采集全部病例标本进行检测;病例数超过20例的,可筛选采集20名病例的标本进行检测;其标本采样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人员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人群聚集性场所(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工厂、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周内发现5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后,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当地乡镇防保站报告,乡镇防保站在2小时内组织初步调查核实,如属聚集性流感样病例疫情,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乡镇政府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指派专业人员会同当地乡镇防保站人员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一起暴发疫情中未经实验室确诊的流感样病例,在排除其他致流感样症状疾病时,均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
在同一人群聚集性场所,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1周内发生1例及以上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死亡时,负责疫情核实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2小时内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及《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报告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及危重病例在病例出院或死亡24小时内,收治病例的医院保健科负责完成《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调查表》填报, 并录入到“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 医院外死亡病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病例死亡24小时内负责收集填报《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调查表》,并录入到“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
二、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和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
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是否采取居家隔离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专家组按照卫生部办公厅《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卫发明电〔2009〕188号)、《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结合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和患者具体病情确定,在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并签署《轻症甲型H1N1流感患者居家隔离治疗告知书》。轻症患者其家庭有具备患者单间居住隔离条件的,原则上动员其采用居家隔离治疗管理,以减轻定点医院的收治压力和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院专家组确定采用居家隔离治疗管理的病人,定点医院要及时将居家隔离治疗病人的相关信息告知户籍地乡镇卫生院,以便及时落实居家隔离治疗;各乡镇卫生院将《乐清市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医疗救治信息日报表》(见附件3)于每日14:10时前上传到市卫生局总值班室(传真:61886787)、疾控监督科(传真:61886768)。
甲型H1N1流感住院病例治愈后,可凭经治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复课、复工。
甲型H1N1流感轻症病例居家治疗期满后,可凭居家管理的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甲型H1N1流感轻症病例居家隔离期满证明书》(附件)复课、复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做好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病例的治疗、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病例共同居住者防护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乡镇防保站负责做好轻症患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居家隔离消毒指导、病家终末消毒和密切接触者基本情况的核实确认、登记管理及疫情统计等工作。
乡镇卫生院、防保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天要及时互通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对有关统计报表的数字要进行核对。
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当地发病和疫情情况,对具体防治和管理工作必须指定医护人员专人负责,做到责任到人。对居家隔离治疗病例、居家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要每日监测体温(至少两次)和病情并报告,同时填报有关报表。一旦发现居家隔离治疗病例病情变化应及时转送至定点医院治疗;发现居家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出现流感样症状,要督促其戴好口罩就近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以明确诊断。
已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乡镇,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当好乡镇政府参谋,加大村居、社区、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的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宣传,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按卫生部办公厅《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卫发明电〔2009〕188号)、《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有关规定执行。
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按卫生部办公厅《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卫发明电〔2009〕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甲型H1N1流感疫点、疫源地消毒按卫生部办公厅《甲型H1N1流感疫源地消毒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医务卫生人员个人防护、医院感染控制按卫生部办公厅《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乡镇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
学校疫情防控按教育部、卫生部《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以及温州市教育局、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温卫疾监〔2009〕186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乡镇疫情防控按卫生部办公厅《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卫发明电〔2009〕1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定义
(一)流感样病例
发热(体温≥38℃),伴有咳嗽或咽痛症状之一,缺乏其他的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二)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诊断为疑似病例:
1.发病前7天内与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并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密切接触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的情况下,诊治、照看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患者;与患者共同生活;接触过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等。
2.发病前7天内曾到过甲型H1N1流感流行(出现病毒的持续人间传播和基于社区水平的流行和暴发)的地区,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3.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检测阳性,尚未进一步检测病毒亚型。
对上述3种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安排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查。
(三)临床诊断病例
仅限于以下情况作出临床诊断:同一起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中,未经实验室确诊的流感样症状病例,在排除其他致流感样症状疾病时,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
甲型H1N1流感暴发是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流感样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确认为甲型H1N1流感疫情。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临床诊断病例可安排病原学检查。
(四)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同时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实验室检测结果:
1. 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可采用real-time RT-PCR和RT-PCR方法)。
2. 分离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
3. 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特异性中和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五)甲型H1N1流感重病与危重病例
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症病例:
(1)持续高热>3天;
(2)剧烈咳嗽,咳脓痰、血痰,或胸痛;
(3)呼吸频率快,呼吸困难,口唇紫绀;
(4)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躁动、惊厥等;
(5)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6)影像学检查有肺炎征象;
(7)肌酸激酶(CK)、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等心肌酶水平迅速增高;
(8)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危重病例:
(1)呼吸衰竭;
(2)感染中毒性休克;
(3)多脏器功能不全;
(4)出现其他需进行监护治疗的严重临床情况。
(六)甲型H1N1流感轻症病例
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仅有一般性流感症状,包括发热、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无下呼吸道感染,无其他并发症,非流感高危人群。
(七)较易成立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
下列人群出现流感样症状后,较易发展为重症病例,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尽早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及其他必要检查。
1.妊娠期妇女;
2.伴有以下疾病或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
3.肥胖者(体重指数≥40危险度高,体重指数在30-39可能是高危因素);
4.年龄<5岁的儿童(年龄<2岁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
5.年龄≥65岁的老年人。
(八)密切接触者
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而存在感染可能的人群,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情况者:
1. 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
2. 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或有过近距离(一般指2米范围内)接触的人员;
3. 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
4. 其他由卫生专业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
(九)乡镇范围内的散发
指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出现散在分布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病例间无流行病学关联。
(十)乡镇范围内的暴发
指在同一行政村或集体单位内, 14天内出现多个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且呈现明显的聚集性。
(十一)乡镇范围内的流行
指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出现多起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多例病人传播链不清楚,且呈现持续传播。
(十二)学校局部疫情暴发
指在同一学校同一个年级两至三个班级,14天内,出现多个甲型H1N1流感校内感染病例的确诊病例,且病例呈现明显的聚集性。
(十三)学校流行
指在14天内,在同一学校不同年级或同一年级三个班级以上,出现多起甲型H1N1流感学校局部疫情暴发,且有持续传播现象。
(十四)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期和隔离期
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期是自病人出现症状前1天,至发病后7天,或至病例症状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隔离期根据病例的传染期情况确定,自发病之日起不少于7天。
举例说明:例如学生李某9月10日上午9时开始发热37.6℃(口腔)、伴有流涕、鼻塞等症状,第3天开始体温正常,症状消失,则李某应于9月16日上午9时(第7天)解除隔离。又如学生丁某9月10日上午9时开始发热37.5℃(口腔)、伴有流涕、鼻塞等症状,9月16日(第7天)下午3时开始体温正常,症状消失,则李某应于9月17日(第8天)下午3时解除隔离。
本指导意见中提及的技术性文件,如有修订,将按最新发布的相关技术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 轻症甲型H1N1流感患者居家隔离治疗告知书
2. 甲型H1N1流感轻症病例居家治疗隔离期满证明书
3. 乐清市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医疗救治信息日报表
抄送:温州市卫生局,乐清市府办。
(共印70份)
附件1:
轻症甲型H1N1流感患者居家隔离治疗告知书
尊敬的 患者: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制定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诊断标准,您已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患者,结合您目前的病情状况,考虑属轻症甲型H1N1流感。按照2009年7月13日卫生部颁发的《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的要求,您可以采取居家隔离治疗,敬请配合。
如果您在家隔离治疗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来我院感染科、发热门诊复诊,以确定是否需要住院治疗:
1、持续高热; 2、气促呼吸困难或胸痛;
3、咳嗽加重、痰量明显增加,咳脓痰、血痰; 4、口唇紫绀;
5、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现象;
6、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惊厥、躁动等;
7、原有的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居家隔离患者应在家中单间隔离,加强开窗通风,不宜外出,尽量减少与高危人群的接触;离开隔离房间时应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时应用纸巾捂住口鼻,注意洗手与其它个人卫生措施;多饮水,注意休息,并根据医嘱按照服药。
我市定点医院—乐清市人民医院为您开通24小时咨询热线电话:0577-62061969(白天),0577-62061780(夜间),13567778299(总值班24小时),随时为您服务。
患者或家属签名: 住 址:
联系电话:
医师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医院保管,一份交由患者或家属,一份送辖区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附件2:
甲型H1N1流感轻症病例居家治疗隔离期满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您于2009年 月 日 时开始居家隔离观察。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居家隔离处理原则之规定,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您已于2009年 月 日 时居家隔离观察期满。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二○○九年 月 日